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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白皮书: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相当一部分具群体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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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白皮书: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相当一部分具群体性因素

发布日期:2022-07-01 作者: 点击:

     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总体呈现数量多、新类型疑难复杂等特点。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1年度)。

白皮书显示,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爆发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也在金融案件中逐步显现,其中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涉私募基金案件、涉平台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增幅较大。

金融案量持续高位运行,借款合同纠纷连续三年居首位

据通报,截至2022年上半年,北京朝阳区金融机构总数已达1617家,占全市的四分之一,其中外资金融机构367家,占全市的65%以上。全市三大外资再保险公司、七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全市70%的外资法人银行、80%的合资保险公司、70%的国际证券交易所代表处,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知名金融组织齐聚朝阳。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该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三年共计受理金融案件55089件。其中,2019年,新收案件18688件,同比增长18.6%,结案17770件,同比增长11.9%;2020年,新收案件18189件,同比下降2.7%,结案17319件,同比增长2.5%。2021年,新收案件18212件,同比增长0.1%,结案18223件,同比增长5.2%。

北京朝阳法院民三庭负责人王丽英表示,从数量上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类案由始终占据前五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续三年居于首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阶段性变化较为明显。其中,2019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位居第二位,但自2020年起,因投资理财类案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多以合同纠纷案由出现,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020年、2021年,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分别跃居第五位。

在涉诉主体上,既包括银行、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理财公司等金融企业。

其中,主要涉诉主体包括汽车金融公司6家、银行47家、保险公司52家、融资租赁公司66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商业保理公司4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68家、证券公司19家、消费金融公司3家。

与此同时,受被告人数多、异地被告多、送达地址不准确等因素影响,金融案件长期存在公告送达适用率高、普通程序适用率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特点。

新冠疫情影响逐步显现:因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高位运行

白皮书指出,新冠疫情所产生的影响也在金融案件中得以显现。北京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介绍,朝阳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总体呈现出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多等特点。同时,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的爆发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在金融审判中逐步显现,金融审判的阶段性特征也愈发鲜明。

比如,多年来,朝阳法院金融案件收案量持续增长。统计期内,收案量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体仍呈增长态势,仅在2020年小幅下降后继续回升。

白皮书显示,受疫情影响,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减弱、违约风险增加;一些投资项目预期进展放缓或中断、融资方资金流断裂,投资人收益预期落空,相关诉讼随之增加。此外,疫情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背景下,市场主体在风控标准、催收力度、诉讼需求等方面的变化,也对金融案件数量造成一定影响。

“融资类案件中涉非银融资方式的案件绝对数及占比上升。”白皮书指出,2019年以来,以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其中2019年该类案件收案量同比增长7%,占总体收案量的17.2%;2020年及2021年,受疫情影响,该类案件增幅有限,但仍呈增长态势,分别占总体收案量的19.3%及18.8%。非银金融机构案件占比增加,间接反映出近年来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非银金融机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的特点。

与此同时,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其中涉私募基金案件、涉平台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增幅较大,案件复杂程度及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因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且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群体性因素。从案件类型看,2019年以来,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及各类涉黄金、外汇、收藏品交易类案件大幅减少,而以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股权众筹平台投资项目、各类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为主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多,且明显呈现出诉讼主体、诉讼路径及诉讼请求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金融产品结构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实质性争议明显增多。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加大消费者保护力度,以及多元调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消费者以银行卡盗刷或金融服务不到位等为由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案件明显减少。

不过,金融消费者以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维权情形增多。“此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金融消费者维权理念和认知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推介、销售或金融服务提供过程中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尚存不足。”王丽英分析说,除此之外,还存在部分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仍以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为由主张赔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消费者诚信意识淡薄,以及适当性义务在部分案件中被滥用的倾向。

此外,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情况增多,且牵涉的金融主体范围扩大。白皮书显示,统计期内,以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2804件,其中85%左右的案件系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中,除涉刑比例高的委托理财案件外,其他类型金融案件中涉及刑事因素的情况明显增多且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特点。

王丽英表示,目前已涉及到银行、汽车金融、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成为“以房养老”“装修贷”骗局之一环,涉汽车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借款人、承租人集中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

不止于此,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也持续增多。白皮书指出,2019年以来,各类新类型案件不断涌入,其中多为新型交易且不乏涉嫌违规行为,引发的法律难点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虚拟货币类案件陆续涌入,该类案件数量不多,但涉及虚拟货币买卖、委托理财、借用等多种情况。二是多重嵌套式交易引发的纠纷增多,如在资管领域,存在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嵌套参与股票定向增发并辅以“对赌”协议等复杂交易模式;在融资租赁及保险类纠纷中,存在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多个金融机构参与,集融资租赁、金融借款、保证金、保证保险、承租/借款、抵押担保等各种关系于一体的复杂交易结构;在债券交易纠纷中,存在以结构化发债嵌套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多种交易形式的情况,相应案件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各项请求权基础杂糅,且存在违规嫌疑,甄别妥处难度较大。三是涉供应链金融业务纠纷案件开始涌现,与应收账款转让、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票据保理、池保理等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多,相关交易性质认定、权利救济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法律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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