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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我省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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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我省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

发布日期:2023-03-01 作者: 点击: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通知,自3月1日起,我省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将346种谈判药品和17种竞价药品在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在2月底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

  通知明确,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中纳入我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的汉防己甲素片等27种药品,继续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明确医保管理相关政策。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统一规范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据了解,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通知要求,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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